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
发布日期:2015-08-12浏览:903
1.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
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两种:第一种是银行有限责任公司,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,该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;第二种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,银行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,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,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。
为了适应竞争的需要,商业银行可以在我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,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须有一定的资本,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按照《商业银行法》和银行章程的规定向分行拨付营运资金,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,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%,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,总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,统一调度资金,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。各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,对外先以自己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,不足部分由总行承担。
2.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
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,自担风险,自负盈亏,自我约束,在经营活动中要坚持以下原则:
(1)“三性”原则,即安全性原则、流动性原则和效益性原则。
《商业银行法》第四条规定,商业银行以安全性、流动性、效益性为经营原则,实行自主经营,自担风险,自负盈亏,自我约束。
《商业银行法》规定商业银行的资金只能投资国债资产,而不能投资公司债券,以保证银行资产在投资上的绝对安全。
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两种:第一种是银行有限责任公司,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,该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;第二种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,银行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,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,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。
为了适应竞争的需要,商业银行可以在我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,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须有一定的资本,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按照《商业银行法》和银行章程的规定向分行拨付营运资金,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,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%,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,总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,统一调度资金,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。各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,对外先以自己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,不足部分由总行承担。
2.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
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,自担风险,自负盈亏,自我约束,在经营活动中要坚持以下原则:
(1)“三性”原则,即安全性原则、流动性原则和效益性原则。
《商业银行法》第四条规定,商业银行以安全性、流动性、效益性为经营原则,实行自主经营,自担风险,自负盈亏,自我约束。
《商业银行法》规定商业银行的资金只能投资国债资产,而不能投资公司债券,以保证银行资产在投资上的绝对安全。